詳細信息 | |
標題 | 咨詢農民工(工傷)權益保障問題 |
提交日期 | 2021-12-27 15:20:17 |
內容 | 來信咨詢農民工(工傷)權益保障問題。 |
受理回復 | |
回復日期 | 2022-01-12 15:20:17 |
回復單位 | 沛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回復內容 | 您好!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建議受傷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按照法律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進行工傷認定的申請,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